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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天然气(包括液化天然气)按一定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经国家准许的进口天然气项目进口天然气价格高于国家天然气销售定价的情况下,将相关项目进口天然气(包括液化天然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该项目进口天然气价格和国家天然气销售定价的倒挂比例予以返还。
   二、对2010年底前“中亚-中国天然气管道”项目进口的天然气,也按上述政策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税收返还的具体规定按《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收返还暂行规定》(见附件)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收返还暂行规定.docx

         附表下载:1.进口天然气项目及其企业名单.xls
                            2-3.进口天然气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统计表和进口管道天然气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统计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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