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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湖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鄂财农税发〔1999〕1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有关对临时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政策规定,对因公路建设需要临时占用耕地时间超过一年,或占用时间虽不超过一年但无法恢复耕种的,应征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率按公路建设用地的税额征收标准执行。对占用时间不超过一年且能恢复耕种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关键词:维护建设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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