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中央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释:

全文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2011年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

 

  (通知略)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方案及有关税收政策调整方案,为促进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重组改制,加强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具体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分成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和存续公司以及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油气田企业),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

  存续公司是指石油、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留存的企业。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的确定:

  (一)从事生产销售原油、天然气等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油气田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石油、石化集团控股的油气田分(子)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人。

  (三)石油、石化集团所属的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为纳税人。

  第四条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生产性劳务的具体范围见附件一。

  第五条 纳税人提供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率为17%。

  第六条 各油气田企业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相互提供的用于生产的货物及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生产性劳务(下同)。

  第七条 油气田企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建造非生产性建筑物及构筑物。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所属的学校、医院、饭店、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疗养院、文化娱乐单位等部门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油气田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列入《油气田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目录》(附件二)的资产。

  第八条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接受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可凭劳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

  第九条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油气田企业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油气田企业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汇总后,按照各油气田(井口)产量比例进行分配,然后由各油气田按所分配的应纳增值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油气田企业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将有关资料传递各油气田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油气田企业,其增值税的计算缴纳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第十条 油气田企业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一条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油气田企业收讫劳务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其中,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一)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二)实行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结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三)实行按工程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四)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第十二条 油气田企业应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其机构内部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应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第十三条 油气田企业所需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采取纳税人统一集中领购、发放和管理的方法,也可以由机构内部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分别领购。

  第十四条 油气田企业统一申报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油气田企业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核定。

  油气田企业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 现行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收范围注释.docx
 

关键词:增值税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