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埃及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于1997年8月13日在开罗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
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8年5月5日和1999年2月24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
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
协定第28条的规定,该
协定自1999年3月24日生效,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
协定文本总局已于1997年8月28日以国税发〔1997〕140号文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