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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如何确定应税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实务操作中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收到款项不能简单地确认为应税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以提供应税服务为前提。

  2.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在应税服务开始提供后收到的款项,包括在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3.除了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外,应税服务提供前收到的款项不能以收到款项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税服务提供前收到的款项,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与提供其它应税服务的处理原则有所不同,如果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例:某试点纳税人出租一辆小轿车,租金5000元/月,一次性预收了对方一年的租金共60000元,则应在收到60000元租金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并按60000元确认收入。而不能将60000元租金采取按月分摊确认收入的方法,也不能在该业务完成后再确认收入。

  (三)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包括:

  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例1.试点地区甲运输企业2013年8月4日接受乙企业委托运送一批物资,运费为100万元(不含税),甲企业2013年8月6日开始运输,9月2日抵达目的地,期间2013年8月7日收到乙企业运费50万(不含税),2013年8月25日收到运费20万元(不含税),2013年9月10日收到运费30万元(不含税),试问,甲企业8月份销售额为多少?

  分析:甲企业8月6日开始运输,说明已经开始提供运输劳务,那么对其2013年8月7日收到乙企业运费50万元(不含税),2013年8月25日收到运费20万元(不含税)均根据本条规定应将收到款项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不是等到运输劳务提供完成(9月2日抵达目的地),因此甲企业8月份销售额为50万元+20万元=70万元(不含税)。

  例2.试点地区甲企业2013年9月5日为乙企业提供了一项咨询服务,合同价款200万元(不含税),合同约定2013年9月10日乙企业付款50万元(不含税),但实际到2013年10月7日才付。试问甲企业该项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分析:对这种情况,虽然该企业收到款项的时间在2013年10月7日,但由于其2013年9月5日开始提供咨询劳务,并约定2013年9月10日要付款50万元(不含税),根据本条规定,无论是否收到款项,其50万元(不含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3年9月10日,而非2013年10月7日。

  二、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向征税机关申报纳税的具体地点。它说明纳税人应向哪里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以及哪里的征税机关有权进行税收管辖的问题。目前,税法上规定的纳税地点主要是机构所在地、居住地等。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三、纳税期限

  纳税计算期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据以计算解缴税款的期间,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按次计算,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次数作为纳税计算期。第二种是按期计算,以发生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一定期间作为纳税计算期。具体的纳税计算期,通常是在办理税务登记以后由税务机关根据其税务登记的情况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分别核定。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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