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营业执照的纳税人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问:无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是否需要办理
税务登记?
答:根据3月21日国家
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
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2011年第21号公告)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
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
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
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
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
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