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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2011年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产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第四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自2001年8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附件: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

  附件:

 


 
关键词: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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