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以前享受过税收优惠,经营7年后要注销,需要补缴税款
问:
外商投资企业以前享受过“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经营7年后要注销,是否需要补缴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
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
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