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税制模式下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探析
混合税制模式下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要求和条件与分类税制模式下有显著的不同。从征管的手段上看,技术条件的要求也趋复杂,信息化要求程度愈来愈高;从信息的采集与控制量上看,信息来源的范围越来越广,信息数量越来越庞大;从与征税机关以外的联系程度看,越来越需要得到社会系统的支持,需要纳税人的诚信纳税的意识。而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的关键主要在于两个方面。
一、解决征收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解决征收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主要在于技术和机制两个方面。从技术方面看,目前,解决信息不对称所需要的技术条件已经具备,广泛应用的信息化技术不仅为税务系统内部创新管理模式提供了技术手段,也为建立公共部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供了技术可能。问题的关键是解决信息不对称所需要的机制性问题。这就需要进行系列的机制性创新。
第一,建立统一易识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以及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情况的部门或单位,都必须使用唯一的、终身不变的纳税人识别号。因此,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建立以纳税人识别号为基础的自然人税务登记制度,建立完整、准确的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的收入与其纳税事项有关的各种信息进行归集和整理,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实行规范有序的
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制度。实行双向申报制度是
个人所得税混合税制的客观要求,通过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分别申报,可以让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收入进行更为有效的交叉稽核;同时可以更加有效地培养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为综合分类汇总申报奠定基础。双向申报制度的顺利推进依赖于纳税人办税能力的提高,除了推广税务代理外,税务机关在纳税人使用的纳税申报表的“简易化、通俗化、傻瓜化”上面还需要做文章。
第三,建立明晰公开的个人信用制度。只有建立明晰公开的个人信用制度,建立以个人身份为唯一识别标志的个人基础信息及收入征管信息系统才有条件和可能。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关键是尽快推广个人账户制度。对每个自然人建立实名账户,将个人工资、薪金、福利、社会保障、纳税等内容都纳入该账户;以个人账户为基础,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强化非现金结算,对个人收支达到一定数额,强制使用支票、银行卡等非现金结算方式,单位对个人的支付一律采取非现金形式,以达到缩小现金交易范围和交易量的目的。
第四,注重发挥税务代理的作用。税务代理制可以把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紧密联系起来,对
个人所得税制的有效运作具有重要作用。税务代理的普遍推行,我国的税务代理户数还较少,比例还比较低,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据抽样调查测算,全国委托税务代理的纳税人约占9%,其中的自然人纳税人更少。因此,我们要注重发挥税务代理的作用,积极扩大税务代理机构规模,提高代理人员素质,不断完善代理服务的体制和机制,促进税务代理的发展。
二、解决税务机关内部的机制性问题
要通过完善税务机关内部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机制,来有效解决混合税制下的
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问题。
第一,建立相应的自然人税务登记制度。分类征收的
个人所得税模式重在掌握分类收入,无须通过自然人进行税务登记来掌握完整信息。分类征收的税制模式导致建立自然人税务登记制度没有理论上的制度依据。一旦实行混合税制,就需要建立以自然人为单位的税务登记制度。
第二,建立自然人纳税评估制度和完整的
个人所得税稽查制度。纳税评估的作用在于税务机关通过数据信息比对分析,同时运用税务函告、税务约谈和实地调查等方法进行核实,从而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定性、定量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强有力的税务稽查制度可以有效提高逃税者的预期风险和机会成本,提高税收法律责任的针对性和科学性。由于分类税制模式无法掌握纳税人的全面收入及其应纳
个人所得税信息,导致无法进行有效的纳税评估,也无法建立起一套完整的
个人所得税稽查制度。
第三,建立立体化的
个人所得税税源专业化管理体系。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实现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与入库、资料保管的现代化与专业化,加强对
个人所得税的全方位监控,并实现同银行、企业的联网,形成社会办税、护税网络。在银行电脑信用制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促进公民依法自觉纳税,减少偷漏税款的行为。
第四,建立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加大对税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力度,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权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开展纳税人维权宣传,提高纳税人税收法律知识水平,增强税收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受理纳税人的举报、投诉以及税务行政争议,并为纳税人寻求法律救济提供指引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