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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支付专家所得时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某专科门诊医院,近期聘请一位外地专家来坐诊。请问,医院支付专家所得时应如何扣缴
个人所得税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
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第三条规定,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
个人所得税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代扣代缴。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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