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纳税人仅向客户提供屠宰的劳务,不对外销售生肉及其制品。请问纳税人此行为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问题描述:
问:纳税人为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为:屠宰劳务。即纳税人仅向客户提供屠宰的劳务,不对外销售生肉及其制品。请问纳税人此行为是否需要交纳
增值税?
问题答复: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
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
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所以上述屠宰行为属于
增值税应税范围,应缴纳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