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征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工作的通知》(川国税发〔2013〕63号)的工作安排,为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工作,确保我市“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科学安排,确保核实工作按时完成。调查核实工作由各区(市)县局负责征管业务的科室牵头组织实施。调查核实工作分成调查核实组和调查资料审核组开展工作,调查核实组主要负责逐户调查,调查资料审核组主要负责调查数据的审核和调查结果处理造册。
二、各单位在5月19日前组织完成相关业务培训。确保每个调查人员明确本次工作的内容、方法、标准和时间安排,保证调查核实工作按期完成。
三、调查核实时间安排
(一)本次调查核实时间为2013年5月20日—6月10日。
(二)主动到国税机关办理“营改增”业务的纳税人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三)地税局在5月10日后再次传递的数据,各单位接收后应及时上报市局征管处进行数据清分。各单位在接到市局下发的清分数据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四、调查核实业务要求
(一)调查核实小组在调查核实工作中应根据纳税人不同类型分别填制表单。同时应按照《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全职能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南》的要求现场辅导纳税人填写并收取相关资料。市局整理了各类纳税人应填报和收取的表单、资料作为参考(附件2)。
(二)除对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由省局进行批量信息采集及资格认定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同时完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相关信息的实地调查核实工作。具体核实要求按照《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国税系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国税发〔2013〕59号)执行。
(三)各单位统一制作《纳税人告知书》,告知书内容除省局文件上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告知纳税人报到的地址、联系电话以及业务咨询电话。
五、重要表单填列要求
(一)调查人员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项目,按照川国税发〔2013〕53号文件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要求,并参照《“营改增”试点行业明细对照表》内容判断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并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表(成都)》(附件3)。如不属于“营改增”的,一定按省局文件中列明的不属于“营改增”情况的四类原因和无法确定是否为“营改增”范围的两类原因填写在原因栏,方便后续调查结果的处理造册。
(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填写要求。此表为主管国税机关填写。调查人员根据纳税人行业明细,比照《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成都)》(附件4)的内容准确填写预算科目、征收项目分类、预算分配比例、增值税企业类型和税目。预算科目统一为“改征增值税”;征收项目分类选择“城市”或“农村”;预算分配比例有三种,适用五城区的为“省35%地市26%县区39%”、适用于五城区外(含高新区)的为“省35%县区65%”、适用市本级收入企业的为“省35%地市65%”;增值税企业类型选择“交通运输业”或“现代服务业”;税目要根据纳税人行业细目确认。
六、调查结果处理
调查结果的处理由“调查资料审核组”完成。
地税局移交的非正常、失踪户全部作为“无法确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填报《无法确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清册》。
七、表单印制
市局统一印制《“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表》,其余相关表单,包括《纳税人告知书》由各区(市)县局根据用量自行印制。
八、核实工作统计表、清册报送要求
(一)各单位应于每周四下班前(2013年5月23日、30日、6月9日)分三次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工作情况统计表》、《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情况清册》和《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纳税人清册》汇总上报市局征管处。对主动到国税机关办理“营改增”业务且属于“营改增”范围的纳税人要单独填写《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情况清册》(单独造册)报送。
(二)地税局传递的5至7月新登记纳税人信息,于每月底(6月27日、7月30日、8月29日)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工作情况统计表》、《“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清册》和《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纳税人清册》汇总上报市局征管处。
九、各单位对调查核实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收集、反馈和解决,对需市局明确的征管类问题,各局应及时向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报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问题请示单(成都市)》(附件5),市局将及时进行回复,确保调查核实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
1.《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征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工作的通知》及附件(川国税发〔2013〕63号)
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主要表单、资料清册》
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表(成都)》
4.《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成都)》
5.《“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问题请示单(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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