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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辽宁、黑龙江、山东、广西、江西、新疆、广东、河南、云南、内蒙古、四川、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关于提取2001年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经监〔2001〕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中心2001年向北京铁路局等铁道部企业提取管理费382万元。铁道部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中心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附件: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提取管理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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