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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国际税收问题需要有大视野

  近一个时期,跨国公司避税筹划引发英国、法国等国民众的热议。在日前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与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中国税务杂志社联合举办的中国国际税收发展协同创新学术研讨会、《2012中国税收发展报告》发布会上,与会专家指出,研究国际税收和国际税收管理应该有大视野。中国应认真研究国际税收发展趋势和管理战略,拿出科学的应对之道。

  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国际税收管理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中央财经大学副校长李俊生指出,除了各个国家在转让定价领域,不断讨论和研究,不断形成新想法,不断完善规则以外,国际税收发展趋势上有许多值得关注的地方。比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其税收体系呈现消费税税类边际税率不断提高,公司所得税边际税率整体下降,财产税、个人所得税基本平稳,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有下调迹象的趋势。同时,开征增值税的国家越来越多。上世纪80年代,世界上只有20多个国家开征增值税。到去年,已有140多个国家开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增值税开征的面越来越广。由此可见,全球税收体系正在由原来的以直接税作为主体税种,朝着以间接税作为主体税种的方向发展,至少间接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呈现这种趋势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直接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是政治敏感度最高的税。想提高直接税,朝着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方向改革的话,必然要冒很大的政治风险。世界上许多国家税收体系变化的趋势,与中国一些学者提出的,学习美国,让间接税逐步退出主体地位的方向,正好相反。他主张中国不要盲目看美国目前税收体系的结构状态,应该研究国际税收发展的大的战略。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代表梅杞成认为,中国应特别关注几个国际税收发展趋势:第一,很多国家在降低所得税税率,希望通过降低税率刺激和发展经济。但是,其做法多多少少有政治的味道。因为在降低税率的同时,政府在扩大税基,其中很多是间接税。这样不管纳税人赚不赚钱,只要有交易政府就可以收到税,从而弥补政府在所得税方面的损失。值得一提的是,当其他国家在减税的时候,中国应注意保持自己税制充分的竞争力,如加强“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体系建设等。第二,加大税收监管力度。统计发现,很多国家近几年的税收审计比过去多得多。并且,那种“大小通吃”的做法已经过时,审计针对的主要是大企业、跨国企业。第三,加强反避税,捍卫国家税收利益。第四,国际合作在深化。作为发展中国家的“队长”,中国应该在国际组织中发出自己的声音。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说,上世纪80年代,我们理解国际税收就是国际上的税收,比如研究德国税收怎么回事、英国税收怎么回事。其实这都不叫国际税收。国际税收实际上是中国税收的国际方面。即站在中国税法的角度上,中国税务当局如何对外国人到中国来取得的所得征税,如何对中国人在海外取得的所得征税。具体说就是,中国税务当局怎么对跨国企业征税,怎么对非居民征税,怎么对“走出去”中国企业征税,怎么对外国在中国没有设立常设机构、但有中国来源的股息和利息等消极投资所得征税。没有抽象的国际税收,没有全世界的国际税收,只有中国的国际税收、美国的国际税收和德国的国际税收

  朱青说,国际税收发展包括法的发展和管理的发展。在法的方面,已形成了转让定价等一系列法律,但总的来说变化不是太大。在管理方面,变化最大的,主要是加强征管。各国都在加强国际税源监控管理,并积极开展国际联合反避税等。这主要是因为自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各国赤字扩大,财政困难。但是,他强调“即使政府缺钱,税收也要取之有道。管理要严,但一定要合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指出,在讨论国际税收和国际税收管理时,应该有大视野,不能仅停留在技术层面。国际税收问题实际是国家之间征税权的划分问题,涉及国家利益的博弈、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利益的博弈,因而更多是制度建设问题、法治问题。

  刘剑文说,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个人所得税,都有反避税的问题,但现在处理起来往往缺乏依据。因为只有企业所得税法里有比较多的反避税条款。他提出,即便没有在税种法里作出规定,但若在税收征管法里作出规定,也能有效解决反避税问题。在修改税收征管法过程中,应该考虑哪些反避税规定应写入、如何写入。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教授张京萍说,国际税收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因而这些年的研究重点和实践也是企业所得税。未来应该更多地关注个人所得税。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代表蔡伟年说,国际税收管理的方向,不是作更多的硬性规定,而是增进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做更多的沟通。在税企之间建立公开、透明和完善的沟通平台,有助于纳税人增强办税的准确性,也有助于税务机关对企业是否存在避税事实等问题作出合理的判断。蔡伟年说,中国把一般反避税条款运用到企业所得税法里只有几年的时间,目前还没有一个完善的反避税配套措施。对于如何起草一般反避税法规,一直存在一个纠结的方向性问题。如果把一般反避税条款制定得很空泛,税务机关的权力就会过大;如果制定得太具体,又会失去一般反避税的意义。如何准确把握一般反避税的强度是个难题。在这方面,挪威的做法值得借鉴。挪威有一个很完善、很权威且纳税人很信任的仲裁系统。这个系统可以保障反避税与纳税人权益的平衡。中国未来制定一般反避税法规,既要从严规定,又要给纳税人提供一个完善和可信任的仲裁系统。
关键词:协定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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