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5月20日起确认“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近日,记者从新疆税务部门获悉,5月20日起,自治区地税系统开始向国税系统正式移交“营改增”纳税户相关资料,为8月1日实现自治区与全国同步实行“营改增”试点工作打好基础。
自治区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吴绩敏日前表示,目前自治区地税局已向自治区国税局提供纳税相关信息,如果个体工商业户今年年内经营规模没有明显扩大,地税系统核定的征收定额转入国税系统后不做调整。
5月20日起,主管国税机关对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营改增”试点的
纳税人逐户核实。8月1日起,
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涉税事宜。
另外,国税机关还将针对“营改增”试点为
纳税人举办辅导培训,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发票票种核定、一般
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出口退免税登记等涉税事项。
目前,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等部门组成的“营改增”领导工作小组,正在测算因“营改增”改革而受益的
纳税人群体及减免税数额。
此外,此次“营改增”也对全区财税人员提出新要求,各级财税部门将认真研究和监控“营改增”试点对财税收入造成的影响,对试点行业的税收负担变化情况进行测算和科学分析,研究制定过渡性财政补贴政策,为试点企业重点税源户提供全过程跟踪服务,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实现预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