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属性划分研究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原有
税收体系基础上引入了“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概念来确定纳税义务。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所谓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判定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属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由于我国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国际法优先国内法适用,因此,对某一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应首先判定该项行为是适用国内法还是国际法,如果适用国际法,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优先适用国际法,或者是免除在中国境内的纳税义务,回国际条约的缔约国另一方履行纳税义务,或者是在中国履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根据一般的法律适用规则,只要非居民纳税人需要适用
税收国际法在中国境内履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则该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二、某非居民企业的东道主国虽然与中国签订有
税收协定,但其交易行为并不属于协定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说在排除国际法适用的情况下,则该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属性完全适用国内法的规定。
三、如某非居民企业的东道主国未与中国签订
税收协定,则不存在国内法与国际法适用冲突问题,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属性的划分应按上述第2项确定的方式执行。
尽管政策对非居民企业的征收属性的划分是明确的,但实践中,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征管属性涉及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适用问题,存在诸多难点:一是税务机关很难掌握非居民企业税源信息,导致信息不对称。二是非居民企业取得来自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在华提供劳务,如何征税难界定。三是法定扣缴义务人没有按照税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与非居民企业发生的交易行为,导致税务机关没有履行国家
税收管辖权。
为了强化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建议从政策和管理两个层面制定相关措施:
一、进一步厘清非居民企业
征管属性的政策,凡在中国境内按照中国国内法的规定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凡根据国际法的规定构成机构场所需要适用国内法在中国境内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其余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按支付企业的
征管属性来划分。
二、建立属地原则下的专业化非居民企业
税收管理机构。应对非居民企业实施属地原则下的专业化管理,成立专门的管理非居民企业税务机构,增强
税收管理的适应性,建立友好的征纳信任合作关系,提供专业化、精细化和科学化的管理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提高
税收遵从度,提高监管力度和效率,降低
税收成本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
三、加强外联和部门协作,抓好源头控管。一要建立税务、外汇管理协作平台。境内企业和个人对境外支付前,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税务部门要与外汇管理部门联系配合,充分应用“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信息,强化银行海外收付款项的审核和把关,为汇出款项增加一道
税收“防漏罩”。二要建立国地税之间的协作机制。国地税之间要积极沟通,建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信息共享制度,通过国地税的汇总资料,逐笔确认非居民企业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属性,深挖线索,堵塞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