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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问: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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