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23号解读及筹划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
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 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长江黄河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情况为:股本(实收资本)1000万,资本公积300万(其中股本溢价200万),盈余公积300万,未分配利润400万,总计2000万元。
A先生出资2500万元购买从长江黄河公司100%股权。
(一)以盈余积累转增资本
1.情况一出售股权后转增资本纳税分析:
长江黄河公司原股东:
股权转让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1000+200)] ×20%=260万。
A先生:
A先生取得长江黄河公司的股权后,转增资本,按照该文件规定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情况二出售股权前转增资本纳税分析:
长江黄河公司原股东:
转增资本缴纳个税=[(300-200)+300+400] ×20%=160万,
转增资本后出让股权,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1000+300+400+400)] ×20%=100万,共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60万+100万=260万。
A先生:
A先生取得长江黄河公司的股权后,无需转增资本,也无需缴纳个税。
总结:通过上述两种情况的分析,在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情况下,出售股权前后转增资本的税负一致,长江黄河公司原股东均缴纳260万元,A先生无需缴纳个税。该文件的出台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如果没有该文件的出台,按照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的规定,如果是情况一,A先生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300-200)+300+400] ×20%=160万,该盈余积累长江黄河公司原股东已经按照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再按照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话,针对同一税源按照20%税率征收了两次个人所得税,造成了重复征税
。
其实上述计算出的税负一致有一个前提: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一致,如果税率不一致,则税负计算结果肯定不一致。
疑问:如果A先生取得长江黄河公司的股权后,没有转增资本而是直接分配股息红利呢?可通过对上述案例稍微进行转化:
(二)以盈余积累分红
1.情况一出售股权后分红纳税分析:
长江黄河公司原股东:
股权转让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1000+200)] ×20%=260万。
A先生:
A先生取得长江黄河公司的股权后,根据规定只有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可以分红,需缴纳个税=(300+400)×20%=140万。此种情况重复征税。
2.情况二出售股权前分红纳税分析:
长江黄河公司原股东:
分红缴纳个税=(300+400)×20%=140万,
分红后出让股权,相应的A先生的出资会变为2500万-700万=1800万,应纳个人所得税=[1800-(1000+300)] ×20%=100万,共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40万+100万=240万。
A先生:
A先生取得长江黄河公司的股权后无红可分,无需缴纳个税。
3.筹划方案:
情况一造成重复征税,买卖双方共计纳税=260万+140万=400万。所以如果要避免重复征税,只能先分红再转让股权,即选择情况二。
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
(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样还是上述长江黄河公司,A先生出资1500万购买100%股权。
(一)以盈余积累转增资本
1情况一出售股权后转增资本纳税分析:
长江黄河公司原股东:
股权转让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1000+200)] ×20%=60万。
A先生:
A先生取得长江黄河公司的股权后,转增资本,按照该文件规定,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即(1500-1000=500万),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1500-2000=-500万)。即盈余积累1000万中有500万是不征个税的,剩余500万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A先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20%=100万。
买卖双方共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60万元。
2情况二出售股权前转增资本纳税分析:
长江黄河公司原股东:
转增资本缴纳个税=[(300-200)+300+400] ×20%=160万,
转增资本后出让股权,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1000+300+400+400)] <0,无需缴纳个税,共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60万。
A先生:
A先生取得长江黄河公司的股权后,无需转增资本,也无需缴纳个税。
买卖双方共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60万元。
3.筹划方案
通过上述两种情况的分析,在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情况下,买卖双方出售股权前后转增资本的税负一致,均为160万元,但区别是情况一长江黄河公司原股东缴纳60万,A先生缴纳100万,情况二长江黄河公司原股东缴纳160万,A先生无需缴纳个税。这就造成了纳税筹划的空间。在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情况,股权购买方首选情况二,而股权出售方则应尽量选择情况一,这样选择达到对方承担税负的目的。
提醒: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有可能被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规定:四、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
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4其他情况
如果股权转让价格为900万元,
情况一出售股权后转增资本纳税分析:
长江黄河公司原股东应纳税所得额=900-1200<0,无需缴纳个税。
A先生无免税额,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300+300+400)*20%=200万元。
单位:万元
股权转让价格 900 1000 1200 1500
长江黄河公司原股东股权转让应纳税额 0 0 0 0
A先生转增资本应纳税额 200 200 160 160
合计 200 200 160 160
情况二出售股权前转增资本纳税分析:
长江黄河公司原股东转增资本缴纳个税=[(300-200)+300+400] ×20%=160万,
转增资本后出让股权,应纳个人所得税=[900-(1000+300+400+400)] <0,无需缴纳个税,共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60万。
A先生:
A先生取得长江黄河公司的股权后,无需转增资本,也无需缴纳个税。
单位:万元
股权转让价格 900 1000 1200 1500
长江黄河公司原股东转增资本应纳税额 160 160 160 160
长江黄河公司原股东股权转让应纳税额 0 0 0 0
A先生转增资本应纳税额 0 0 0 0
合计 160 160 160 160
情况一买卖双方的应纳税额为200万,情况二买卖双方的应纳税额为160万,造成差额40万元,由此造成了税负不等。
为何会出现此种状况,是否与该文件出台的初衷不一致(避免重复征税)?
笔者认为造成这种不一致的原因为,该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构成中存在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00万元,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而该文件规定的是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免税。股本与实际出资额在没有股本溢价的情况下是一致的,如果所有者权益中存在股本溢价,则可能造成
税务不一致。
筹划方案:
当股权收购价格<股本+股本溢价时,选择情况二;当股权收购价格>股本+股本溢价时,情况一和情况二总体税负无差别,但是作为收购方A先生还是选择情况二。
(二)以盈余积累分红
1.情况一出售股权后分红纳税分析:
长江黄河公司原股东:
股权转让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1000+200)] ×20%=60万。
A先生:
A先生取得长江黄河公司的股权后,根据规定只有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可以分红,需缴纳个税=(300+400)×20%=140万。此种情况重复征税。
2.情况二出售股权前分红纳税分析:
长江黄河公司原股东:
分红缴纳个税=(300+400)×20%=140万,
分红后出让股权,相应的A先生的出资会变为1500万-700万=800万,应纳个人所得税=[800-(1000+300)] ×20%=0万
A先生:
A先生取得长江黄河公司的股权后无红可分,无需缴纳个税。
3.筹划方案:
情况一造成重复征税,买卖双方共计纳税=60万+140万=200万。所以如果要避免重复征税,只能先分红再转让股权,即选择情况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