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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2011年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示,现将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二)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三)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一)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二)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

  三、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附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docx
  

关键词:规费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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