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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2011年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全文废止。参见:《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第2号公告发布 。

  

国家文物局:

  根据国务院已批准的《财政部关于国家文物局和国有博物馆接受境外捐赠和追索归还的我国文物入境免除进口税收的请示》,特制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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