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失效。政策执行期限已过。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2001〕18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02年度组织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进口符合财税〔2001〕186号文件《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免税物资清单》规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1.2002年度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表
2.2002年度中外合作中标区块勘探开发项目表(陆上地区)
3.2002年度中外合作中标区块勘探开发项目表(浅海滩涂地区)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