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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567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将于2013年4月25日起在本市启用。

  二、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将同时停止使用。

  三、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主要变化与使用要求:(一)取消塑料皮与白卡纸外皮,正、副本为单页上下版面设计。

  (二)取消“征税栏”、“免税栏”,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根据征、免税情况自动打印“征税”或“免税”等字样。

  (三)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打印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后,应在正、副本“(专用章)”处分别加盖征收机关“征税专用章”。

  (四)新增二维条码打印空白区,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自动编码、打印车辆完税信息。

  本公告自2013年4月2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

      201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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