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赠与不动产免征营业税的条件
个人赠与不动产是否免征
营业税,答案是有条件的,即: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
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个人赠与不动产免征
营业税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赠与必须是无偿的。
无论是财税〔2009〕111号文件还是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对个人赠与不动产免征
营业税都强调了“无偿”这个前提条件,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无偿”是指没有金钱、物品或者劳务给付,因此,个人赠与不动产如果发生或者伴随着金钱、物品或者劳务等给付,就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免征
营业税的条件
二、受赠与行为和受赠人与赠与人关系的限制。
按照财税〔2009〕111号文件规定,个人的不动产发生以下赠与行为免征
营业税: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这里的“不动产”通常是指房屋,但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动产应当包括《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前两位为“02”的房屋、“03”的构筑物以及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几部分。
“离婚财产分割”是指夫妻离婚或者相互关系人因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离婚对不动产的分割;“无偿赠与”是指在获得不动产时不以任何金钱或物品、劳务给付为前提;“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而且一般也是由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也可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继承”除法定继承外,还有遗嘱继承和遗赠两种:“遗嘱继承”是指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赠”是指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三、办理免税手续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个人不论采取哪种形式赠与不动产,在办理免税手续时都应该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房产所有权证(原件)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原件)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房产所有权证(原件)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3、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原件)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原件),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原件)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原件)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4、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
6、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可见,个人赠与不动产如果存在与赠与行为有关的金钱、物品、劳务给付,或者超出上述范围,或者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均不能享受免征
营业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