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处理规定
咨询:“公司财务人员不小心丢失了一张
发票,心里很急,不知道该怎么处理?”
解答: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
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
发票,发生
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同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丢失
发票或者擅自损毁
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因此,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纳税人发生
发票丢失情况的,应立即报告税务机关,登报声明作废,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处理规定
(一)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
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
发票。纳税人发生被盗、丢失专用
发票情况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将丢失专用
发票的纳税人名称、
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在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二)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除按上述要求处理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
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并作出处理:
1.如该
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
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批准后,作为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如该
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
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
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批准后作为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丢失手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
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从对方取得的存根联复印件也不得充作抵扣凭证)。
问:纳税人发生
发票丢失、被盗应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
发票和普通
发票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并填写《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
发票清单》、《〈增值税专用
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连同遗失证明的材料及《
发票缴销登记表》、《增值税专用
发票领购簿》或《普通
发票领购簿》,交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纳税人应将《〈增值税专用
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和挂失登报费一并邮寄中国税务报社,在《中国税务报》公开声明作废;丢失、被盗普通
发票的,在当地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发票丢失后应该如何处理?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继续教育培训中心 朱克实博士)
纳税人丢失
发票,大多是由保管不善造成。未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同意,
发票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资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下面对
发票丢失的税务处理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方法如下:
一、丢失空白
发票的处理
(一)纳税人丢失空白专用
发票,应根据《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
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
发票。发生
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纳税人丢失专用
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将丢失专用
发票的纳税人名称、
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然后填报《
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
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
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
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
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丢失空白普通
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丢失普通
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丢失声明”,然后填报《
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
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空白普通
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
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
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处理
纳税人将已经填开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丢失,应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
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
发票各联次,具体处理分为已认证和未认证两种情形。
(一)
发票开出未认证情形处理: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
发票的
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
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
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
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
发票的
发票联,可将专用
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
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专用
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
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
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纳税人丢失记账联的,如果
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开票单位可以将
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可使用专用
发票发票联复印件,与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的记账联,作为记账凭证。
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作为记账凭证。
5.纳税人丢失专用
发票全部联次处理:纳税人在认证前丢失增值税专用
发票全部联次,按丢失空白专用
发票处理。
(二)
发票开出已认证情形处理: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
发票的
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
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
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
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
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
发票的
发票联,可将专用
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
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一般纳税人丢失记账联的处理:如果
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开票单位可以将
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可使用专用
发票发票联复印件,与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的记账联,作为记账凭证。
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作为记账凭证。
5.丢失全联次处理:纳税人已认证,但丢失
发票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税务机关对丢失
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
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
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作为记账凭证。
三、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
发票处理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
发票,大多是由保管不善造成。未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同意,
发票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资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一)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
发票的
发票联,应根据《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
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
发票,应于
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
发票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二)开具
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
发票联,应重新开具
发票交对方入帐。重新开具
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
发票的客户名称、
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
发票方记帐时附上丢失
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帐凭证。
(三)取得
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
发票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
发票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实行电子
发票的,由开票方按丢失
发票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
发票图片,加盖开票方公章作为入账凭证。
发票存根联或记帐联的复印件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不能直接代作原始凭证。
发票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四)纳税人将在税务局代开
发票的
发票联或记账联丢失,可向开具
发票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
发票,说明取得
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
发票字轨、
发票编码、
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
发票的税务机关提供所丢失
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合法凭证入账。
(五)纳税人丢失存根联或记帐联的,应取得
发票联复印件,
发票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六)纳税人丢失普通
发票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
发票处理。
税务机关对丢失普通
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
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
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