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向地震灾区的捐赠可税前扣除
导语:四川雅安发生强烈地震后,为帮助灾区同胞战胜灾害、重建家园,广大市民踊跃捐款奉献爱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捐款的税前扣除如何计算?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捐款的税前扣除如何计算
案例一--工资薪金的计算:
张先生2013年4月份的工资收入为10000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扣除国家规定标准内的住房公积金、保险费用等2100元和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之后,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400元。正常情况下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400×10%-105=335元(10%是适用税率,105元是速算扣除数)。
如果张先生通过红十字会向四川灾区捐款3000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其需缴纳个税(4400-3000)×3%=42 元。
如果张先生是通过其他社会团体向灾区捐款3000元,按照政策规定他申请扣除的限额是应纳税所得额的30%,即1320元(4400×30%)。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捐赠额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其需缴纳个税=(4400-1320)×10%-105=203元。
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看出,国家对于红十字会在税收政策上存在倾斜。
案例二—劳务支出的计算:
某明星参加某单位举办的演唱会,取得出场费收入80000元,将其中的30000元赠给雅安灾区。未扣除捐赠的应纳税所得额=80000×(1-20%)=64000元;
同上,如果该明星通过红十字会向四川灾区捐款,则30000元可全部扣除,其需缴纳个税=(64000-30000)×30%-2000=8200元。
如果该明星通过其他社会团体向灾区捐款,需考虑捐赠的扣除限额,捐赠的扣除限额=64000×30%=19200元,实际捐赠额30000元大于扣除限额19200元,水泉扣除只能按扣除限额19200扣除,其需缴纳个税=(64000-19200)×30%-2000=11440元。
二.个人捐赠的税收征管
个人向四川雅安灾区的捐款可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捐赠者不论通过何种渠道进行捐赠,都要注意索要捐款凭证,持凭证才可申请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规定,向地震灾区的存款:
(1)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2)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3)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