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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经援项目税收问题的函》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函发(1990)884号《关于经援项目税收问题的函》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1990年8月13日
    
    关于经援项目税收问题的函
    国税函发[1990]884号
    
    对外经济贸易部:
     你部(90)外经贸财字第193号《关于请免征经援项目营业税等四种税种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
     (一)对中国成套设备公司所属分公司向承建外援项目的单位提供材料、备件等取得的仓储、包装、管理费,运费等收入应依照营业税有关税目税率分别征税。
     (二)我国政府无偿援助外国的生活用品,因系无偿赠予没有销售行为,因而不征营业税,但承办单位应将有关材料提供给税务机关;对承办单位承担此项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三)根据现行税法关于企业在国外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承建外援项目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
     二、关于印花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印花税。对与国内承办单位签订的各种应税合同,应按规定征税;对与受援国签订的经援项目合同,暂免征税。
     (二)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其征免范围与营业税相同。
 
关键词:征管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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