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电厂﹝站﹞发电厂房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水电行业的实际。现就水电厂(站)发电厂房征收
房产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坝内式发电厂房,从1997年1月1日起征收
房产税。
二、考虑到水电厂(站)发电厂房的特殊性,按帐面价值征收
房产税不尽合理。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坝内式和坝外式发电厂房均可在计税余值基础上,再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扣除后计征
房产税。具体扣除比例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属于中央和省级的水电厂(站)由省地税局根据各发电厂(站)的具体情况直接确定,并下文明确。
(二)对属于省级以下管辖的小水电厂(站)。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在10%(含10%)以内确定优惠扣除比例,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三)优惠扣除照顾,实行每两年核一次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