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饲料及其添加剂划分问题的批复
你局《关于饲料及其添加剂划分问题的请示》(佛国税发〔1999〕2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饲料经营企业经营的苏氨酸、甜味宝、露宝细盐、加丽黄、爱特黄、柠檬黄、赖氨酸、赐益、抗氧喹、鲜灵、甜味剂、生物素、有机铬、爱特红、山道喹、胆碱、防霉剂和大蒜素,经向有关部门了解,属于饲料添加剂;泰农40、球痢灵、康乐和泰乐菌素是兽药,按规定均征收增值税。对企业经营的得酸肥,请你局根据其生产配方判定是否属于复合预混料,由此确定饲料征免增值税界限。
2、由于目前经营饲料的商业企业形式多样,情况复杂,没有统一的归口监管部门,因此,对其经销的饲料,只有符合国家
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39号(粤国税发〔1999〕103号通知转发)规定的饲料范围的,才能免征增值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