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环保产业设备﹝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经委、地税局,省直有关厅、局(公司):
为鼓励发展环保产业,贯彻落实国家对环保设备(产品)生产单位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经贸委和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以下简称《目录》)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认定,是指对申请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目录》内的设备(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分厂、车间)的审查确认。
二、省经贸委负责全省《目录》内设备(产品)及其生产单位的认定管理,并对经确认符合条件的设备(产品)及其生产单位核发认定证书。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向
税务主管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报告,
税务主管部门根据认定证书和有关材料,按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和程序予以办理减免税事项。
三、申报要求:凡申请享受本办法所指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其申请报告应包括开发或引进
该设备(产品)生产技术的过程、生产规模和质量保证体系、设备(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和适应范围、生产经营情况和市场前景等内容,并附设备(产品)鉴定意见、质量标准、出厂说明书等能够反映该设备(产品)性能的资料(可用复印件),同时填写《环保产业设备(产品)认定申请表》(附后)一式4份,经所在市州经委或省行业管理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于当年7月上旬报送省经贸委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处。
四、认定内容:审定申报的设备(产品)是否在《目录》范围内;审定其设备(产品)性能是否达到《目录》规定的主要指标及技术要求;审定生产单位是否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认定适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文件依据和种类范围。
五、认定方式:省经贸委会同省地税局,组织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人员及专家参加,采取现场查证、委托取证和会议审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并公布认定结果。申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重新审议要求,直至向国家经贸委和国家
税务总局申诉。
六、省认定工作安排在每年的三季度进行。认定证书有效期两年,期满未获得重新认定的单位,不能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七、各市州、县(市、区)经委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发展的职能,加强认定管理,对获认定证书的单位组织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收回认定证书,并取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八、对弄虚作假,骗取认定证书和减免税优惠的单位,一经查证,收回认定证书,取消享受减免税优惠资格,并由
税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对伪造认定证书的,依法追究责任。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环保产业设备(产品)认定申请表
环保产业设备(产品)认定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