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法规
|
政策解读
|
视频
|
问答
|
工具
当前位置:
首页
>
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利息
收入免征营业税。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请遵照执行。
关键词:
利息
相关问答
在利润表中,银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是否要计入营业外收入?如果不是改计入哪里?
我有30W元的现金,5年内不会用它,怎样存款得的利息最高?5年后可得多少利息?(
企业研发无形资产,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是否正确?在筹建期间的长期
某公司以银行借款偿还到期的短期借款4000元,同时支付借款利息150元。银行存款
以前年度收到票据,贴现利息未入账,应收账款有余额,怎么调整?
相关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外国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
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
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收入分情况缴纳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
搜索排行榜TOP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加坡星展银行有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芬兰工业合作基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韩国产业银行取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际农发基
收藏中华财税网
|
把中华财税网设为首页
关于中华财税网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商务合作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