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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各分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
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我局已以深地税发﹝2001﹞48号转发各分局执行在案,对财税﹝2000﹞12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营业税应如何办理免税手续的问题,市局要求按《转发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出售、出租公房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43号)办理有关免税事宜。
关键词:
减免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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