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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37号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免税范围:
  经国家经贸委批准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从事资金借贷信用担保、抵押担保、票据担保等合法担保、再担保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率计算免税。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其他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二、免税条件
  担保机构要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费收入;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没有规定取费标准的,依据财政部财金﹝2001﹞77号通知规定:“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担保机构享受免税的担保收入应单独核算,若不能与其他收入分开核算的,则应合并征税。
  三、申请免征营业税呈报手续:(一)由省经贸委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提供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的担保机构名单,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的担保机构,从批准之日起符合免税条件的担保收入免征营业税三年。(二)对符合免税条件的担保机构,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入税务管理,按季向所属地税征收部门提出免税申请。
  四、免征营业税的审批程序:
  担保机构应于季度终了10天内填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预)审批表》(附后),同时报送担保、再担保合同;担保费收入合法凭据;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由县级地税机关于季度终了20天内预审预批预免。年度终了县级地税机关应于次年一个月内填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预)审批(汇总)表》,每户担保机构年免税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层报市地税局于2月底前批结;年免税额30万元以上审核层报省地税局于3月底前批结。

附件:经省政府批准免征营业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第一批)
序号 试点担保机构名称 体系代码
I 南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ZXD00028
2 龙岩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ZXD00029
3 福州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 ZQD00013
4. 永安市中小企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ZQD00014
5 三明市华屹担保有限公司ZQD00015
6 福安市恒实担保有限公司 ZQD00016
7 漳州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ZQD00017
8 福建省沙县富民担保有限公司 ZQD00018
9 永定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ZQD00019
  注:上述第一批免税期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预)审批(汇总)表
  呈报机构名称(盖章):法定代表(负责人)  经济性质  机构地址   经营范围·
  营业执照号   税务登记证号   填报时间
  税款所属时间  免税业务项目担保业务收入(元) 税率免税额1       2       3           合计
  基层征收机关意见 (盖章)年月日 县(区)级地税局意见 (盖章)年月日 市地税局意见 (盖章)年月日 省地税局意见 (盖章)年月日
关键词: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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