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别克、桑塔纳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
市财税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别克、桑塔纳等小汽车减征
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1〕20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从文到之日起,对该《通知》中规定减征
消费税的小汽车按
消费税应征税款总额减征30%后征收。对以前年度多征的税款,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26号文并结合该《通知》规定的"减税起始日期"进行清算后,应减征的
消费税可在年底前办理退税手续,也可在以后缴纳的
消费税税款中抵扣。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