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61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3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区科研机构改制后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区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地方税收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0﹞198号)文执行。
二、转制科研机构的
企业所得税减免实行按年审批的办法。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