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转发给你们。本通知所说2001国转联8号文的具体规定体现在《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桂军转联﹝2002﹞1号中。因此,已按桂军转联﹝2002﹞1号文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该文件税收优惠政策,经地税部门批准,可自2003年5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