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区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区免予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标准和范围按《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对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桂财社﹝2003﹞21号)标准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