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活性炭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南琼池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活性炭
增值税即征即退问题的请示》(市国税发〔2003〕38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以外购椰壳粗炭为原料生产的活性炭不属财税〔2001〕72号文“以三剩物和次小薪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范围,不适用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企业既有以椰壳为原料生产的活性炭,也有以椰壳粗炭为原料生产的活性炭的,应按原料分别进行核算,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以椰壳为原料生产的活性炭也不得享受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