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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发文标题:《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浙国税发[2011]170号)发文时间:2011-11-17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更好地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请各地认真做好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宣传工作,确保该政策落实到位。
关键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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