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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的执业行业,保证企业所得税代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将《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附件: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

  附件:

  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

  委托单位:   委托项目:

  受托单位:   承办 人:  

  本底稿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审核;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企业年度发生亏损的审核;企业年度申请退企业所得税的审核;企业发生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核;企业发生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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