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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县乡公路建设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2003﹞100号)及省政府主要领导有关批示精神,为了进一步支持我省县乡公路和洞庭湖桥梁建设,现就有关税收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县乡公路及洞庭湖桥梁建设过程中,由交通部车购税、省交通规费安排的我省县乡公路投资,其设计、施工、监理环节涉及的营业税作为省级收入,由交通厅集中向省地税局直属局申报纳税,省财政予以返还。应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免征。
  二、县乡公路其他投资部分免缴营业税及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县乡公路及洞庭湖桥梁建设施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2004﹞45号)文件精神,已对县乡公路及洞庭湖桥梁建设工程征税的不再退库,未征税的不再补征。
关键词:减免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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