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阳春市春来发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阳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阳春市春来发电有限公司请求降低
企业所得税率的请示》(阳国税发﹝2004﹞67号)收悉。关于阳春市春来发电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见附件国税函﹝2004﹞1211号),同意阳春市春来发电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
此复。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阳春市春来发电有限公司适用
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