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长沙矿山研究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长沙矿山研究院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的请示》(长地税﹝2004﹞9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长沙矿山研究院是原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下属科研机构。该院转制后,2000年8月,随着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的撤销下放湖南省,隶属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3﹞137号文件规定,同意对该公司科研开发自用的74958.07平方米土地、原值32730463.39元的
房产,从2000年8月至2005年7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其中2003年7月1日以前缴纳的
房产税不予退还。对其出租的土地、
房产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