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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补充如下:
对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营业税优惠的,按财税﹝2005﹞18号通知执行,其经营范围按财税字﹝2002﹞208号文件规定。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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