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认真贯彻执行促进残疾人就业
税收优惠政策。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要求,积极做好准备工作,将促进残疾人就业
税收优惠政策贯彻好,落实好。
二、认真做好
税收优惠试点政策与新政策的衔接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
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
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财税发〔2006〕15号)同时停止执行。原经认可享受福利企业
税收优惠政策试点的企业,2007年7月1日以前按试点政策兑现,从2007年7月1日起,统一按照新政策执行。
三、福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审核认定意见,即《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抄送同级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不再另行审批。
福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国家税务机关征收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将审核认定意见,即《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抄送同级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另行审批。
四、我省安置残疾人减(退)税款标准。对符合
税收优惠条件企业的减(退)税款标准,统一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07〕16号)文件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执行,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五、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略)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
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07〕16号)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