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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华新水泥﹝恩施﹞分公司等二户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恩施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华新水泥(恩施)分公司等五户企业申请减免2005年度所得税的请示》(州国税发﹝2006﹞67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华新水泥(恩施)分公司和恩施富源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符合享受“老、少、边、穷”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同意对华新水泥(恩施)分公司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12005582.36元,对恩施富源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2190406.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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