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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3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在我省全省范围内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同时,废止粤财发﹝2006﹞16号文。
  请遵照执行。
关键词:税收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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