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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浦化学﹝泰兴﹞有限公司追加投资氯乙烯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的通知 文号:苏国税发﹝2008﹞32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31 实施时间:2007-12-31

泰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新浦化学(泰兴)有限公司追加投资氯乙烯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泰国税发「2006」38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新浦化学(泰兴)有限公司系1995年12月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外资企业,经营期限50年。该公司原注册资本3320万美元,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原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氯化苯、硝基苯、苯胺、盐酸、烧碱、液氯、对硝基氯化苯、邻硝基氯化苯。现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变更为:生产经营离子膜烧碱、氯化苯、苯胺及对邻硝基氯化苯;二氯乙烷、氯乙烯;自备热电厂。
  2005年5月该公司在注册资本由3320万美元增加至4990万美元的基础上,再次追加投资,注册资本由4990万美元增加到8000万美元,投资总额由14970万美元增加到24000万美元。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批准(苏外经贸资﹝2005﹞417号),此次增资用于新建20万吨/年氯乙烯项目,该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制造业类第8条第5款。经泰兴永兴会计师事务所审验(泰永会外验﹝2006﹞036号验资报告),新增注册资本已于2006年8月全部到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56号)规定,同意对该公司上述追加投资形成的生产项目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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