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常州宝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的通知 文号:苏国税发﹝2008﹞32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31 实施时间:2007-12-31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常州宝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常国税发【2007】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常州宝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是1995年由宝山钢铁(集团)公司、宝钢集团常州冶金机械厂、三菱重工业株式会社、三菱商事株式会社和三菱商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1179万美元,注册资本900万美元,经营期限11年,主要生产经营冶金设备及其配件。2005年12月该公司进行了名称变更和股权变更,投资方变更为上海宝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50%)、三菱日立制铁机械株式会社(30%)和三菱商事株式会社(20%)。
2006年2月该公司决定增加注册资本,扩大经营范围,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苏外经贸资审字﹝2006﹞第04005号文件)批复,同意该公司投资总额从1179万美元增至9579万美元,注册资本从900万美元增至3700万美元,经营期限变更为22年,所增资金全部用于生产薄板坯连铸机,属于《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鼓励类第三类第(十七)条第30款。经常州常申会计师事务所(常申验(2006)第23号)验证,截至2006年3月13日该公司新增注册资金已全部到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56号)规定,同意对该公司2006年度追加投资形成的生产经营项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
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