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体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财税﹝2007﹞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新增试点地区的转制单位和企业名单问题。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第一条规定,此次新增试点地区的经营性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名单,由各级财政部门分别向同级税务机关提供。本《通知》下发后实行转制的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向同级税务机关陆续分别提供。
二、关于新增试点地区的
文化单位执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时限问题。在2005年底以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2006年1月1日以后转制为企业的,从其转制之日起执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
三、关于其他需要明确的问题。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
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辽财预﹝2005﹞200号)和《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辽财预﹝2005﹞201号)中已明确的补充政策规定同样适用于此次我省新增试点地区的
文化单位和企业。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财 政 部
海关总署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7﹞36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
不在试点地区的
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
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和《关于
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
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的规定,中央
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了第二批不在文体化制改革试点地区的
文化体制改革度点单位名单和
文化体制改革新增试点地区名单。
现将该名单发给你们,名单所列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和新增试点地区的所有
文化单位。从2006年1月1日起,均按上述两个《通知》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附件:1.第二批不在
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
文化体制改革度点单位名单(略)
2、
文化体制改革新增试点地区名单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2:
文化体制改革新增试点地区名单
天津市:河本区 西青区
河北省:保定市 邯郸市
山西省:太原市 阳泉市 晋城市 晋中市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鄂尔多斯市 通辽市 赤峰市
辽宁省:大连市 锦州市 葫芦岛市 鞍山市 抚顺市 本溪市 盘锦市
吉林省:长春市 通化市 辽源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大庆市 鸡西市
江苏省:南京市 苏州市 无锡市 常州市 准安市 宿迁市
安徽省:合肥市 准化市 芜湖市 安庆市 黄山市 蚌埠市 巢湖市
福建省:厦门市
江西省:南昌市 赣州市 萍乡市
河南省:郑州市 开封市 洛阳市 安阳市 商丘市
湖北省:武汉市 襄阳市 黄石市 宜昌市 仙桃市 武穴市
湖南省:长沙市 岳阳市 常德市 张家界市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 柳州市
海南省:海口市 三亚市 文昌市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区
四川省;成都市 绵阳市 雅安市
贵州省:贵阳市 遵义市 安顺市 铜仁地区 黔东南州
云南省:昆明市 大理州 楚雄州 迪庆州 曲靖市 红河州 保山市
陕西省:安鸡市
甘肃省:兰州市 嘉峪关市
青海市:西宁市 海南藏族自治区
宁夏自治区:银川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