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浙江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免税范围的通知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发布日期:2012-07-20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或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和安装费收入,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不征或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照顾。为贯彻落实好这一税收政策,支持我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文化大省建设,现明确财税﹝2007﹞17号文件中的“农村居民用户”是指除市、县(市、区)城镇居民用户以外的乡、镇、农村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农村社区居委会)的有线电视用户。请遵照执行。